相邻起纠纷 调解化恩怨余姚检察院推行申诉和解制度张萍霞 方黄军
近日,余姚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的检察官会同余姚市朗霞街道城建办、综治办、西墟村村委的相关人员及申诉双方当事人建某、鲁某一起高兴地吃了一顿“和解饭”。饭桌上,建某、鲁某举起酒杯互敬对方一饮而尽,一笑泯恩怨。 2004年,建某在未经审批也未征得邻居鲁某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在位于朗霞街道西墟村的自家道地上搭建了面积约80平方米的钢棚。因鲁某的房子在建某的西首,该钢棚直接影响了鲁某的通风、采光。两家为此多次发生争执并结怨。朗霞街道西墟村村委会也曾就此事进行多次协调,但均无果。2005年9月,鲁某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拆除建某搭建的钢棚。法院认为建某搭建的钢棚不存在足以严重影响鲁某采光、通风的情形,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鲁某不服,到处控告无果后向余姚市检察院提出申诉。在审查中,承办检察官意识到鲁某有一种强烈的“争气不争财”的思想,如果此案处理得好,可以及时化解矛盾,反之则会留下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为此,鉴于该案适宜调解的特点,承办检察官在实地察看钢棚高度、宽度后,会同朗霞街道综治办、城建办、西墟村村委共同做好申诉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明确指出建某搭建的钢棚因未经审批而属违法建筑,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鲁某的通风、采光。最后,双方秉着相互体谅的原则,在该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建某一次性补偿因搭建钢棚而影响鲁某通风、采光的费用800元。至此,一起历时一年多的相邻权侵权纠纷申诉案在两天时间内就得到了圆满解决。 今年2月,余姚市检察院从建设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积极探索执法为民新举措,在民行检察环节推行了申诉和解制度,对一些不服法院正确判决而前来申诉的当事人,在仔细分析案情的基础上,认为有调解可能的,通过采取适时主持协调会、上门调解等方式,结合案情,陈清利弊得失,认真开展说服和规劝工作,促使申诉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从而达到定纷止争、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